央国企高管常犯刑法4种罪 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7-1
赵财
来自四川
大阆中
央国企高管常犯刑法4种罪 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等行为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该罪。2 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若利益输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直接转移到自己或亲友名下等情形,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论处。3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果利益输送过程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情况,则构成受贿罪。4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若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按此罪处罚。 此外,《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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